2025年河北省成人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将于10月18日—19日举行。现将考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考试时间及科目
(一)高中起点升本、专科考试时间表
(二)专科起点升本科考试时间表
二、打印《准考证》
自10月11日9时起,考生可登录河北省教育考试院网站(网址:http://www.hebeea.edu.cn/),点击首页右侧“成人高考信息服务”进入“成人高校招生考试信息服务平台”,选择“准考证打印及查询”,输入身份证件号码和姓名,核对《准考证》信息无误后自行下载、打印《2025年河北省成人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准考证》。
提醒考生注意:为保障考试公平,实行考区内随机编排考场,请准确掌握考试时间、考点地址、考场号、座位号等信息,并认真阅读“重要提示”,严格遵守。《准考证》是考生参加成人高考和入学报到的重要凭证,请妥善保管。建议使用谷歌(Google Chrome)浏览器或Microsoft Edge浏览器、360浏览器(极速模式),使用期间请关闭窗口拦截功能。
三、应考要求
(一)备齐考试证件。考生凭《准考证》、有效居民身份证参加考试。因严禁考生将手机带入考试封闭区域,无法通过查看手机内的电子身份证核验身份,故电子身份证不能作为考试入场有效证件使用。身份证丢失或正在办理中的考生,须携带临时身份证或公安部门开具带照片的临时身份证明入场。
(二)按规定携带考试用品。除2B铅笔、黑色字迹的钢笔或签字笔、直尺、圆规、三角板、无封套橡皮、透明文具袋、无字垫板等规定的考试用品外,其他任何物品,如手机、智能眼镜、智能手表(手环)、无线耳机等电子设备,手表等计时设备,考试内容相关材料,背包等,不得带入考试封闭区域。
根据《全国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大纲(2024年版)》要求,高中起点数学科目,不再允许使用计算器参加考试。
(三)主动配合安检。本次考试继续采用“2+1”安检模式,所有考生入场前均须接受两次人工安检和一次智能安检门安检,如有异常情况,将进行复检。为顺利通过安检,请广大考生按照考点的现场指示和工作人员的指引配合安检,不要携带含有金属材质的物品,尽量不穿戴有金属装饰品的衣服、鞋帽等,不佩戴金属手镯、项链等饰品,避免反复安检,影响正常入场考试。建议考生至少提前一个小时到达考点有序排队安检。
(四)严守考试纪律。考试期间,请按考点统一发出的考试指令完成考试。考场内均安装视频监控系统,考试期间全程监控、录像,考后还将进行视频监控回放倒查。考试过程中考生如携带手机等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无论使用与否,均将认定为考试作弊。考生如不遵守考场规则,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确定的程序和规定严肃处理,并将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涉嫌犯罪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四、关注官网官微
如有与考试有关的其他信息或通知公告等,将在河北省教育考试院官网(www.hebeea.edu.cn)、官方微信公众号(hbsksy)发布;各考区如有相关信息,也会在考区官网或微信公众号发布,请考生及时关注。2025年河北省成人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将于10月18日—19日举行。现将考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考试时间及科目
(一)高中起点升本、专科考试时间表
(二)专科起点升本科考试时间表
二、打印《准考证》
自10月11日9时起,考生可登录河北省教育考试院网站(网址:http://www.hebeea.edu.cn/),点击首页右侧“成人高考信息服务”进入“成人高校招生考试信息服务平台”,选择“准考证打印及查询”,输入身份证件号码和姓名,核对《准考证》信息无误后自行下载、打印《2025年河北省成人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准考证》。
提醒考生注意:为保障考试公平,实行考区内随机编排考场,请准确掌握考试时间、考点地址、考场号、座位号等信息,并认真阅读“重要提示”,严格遵守。《准考证》是考生参加成人高考和入学报到的重要凭证,请妥善保管。建议使用谷歌(Google Chrome)浏览器或Microsoft Edge浏览器、360浏览器(极速模式),使用期间请关闭窗口拦截功能。
三、应考要求
(一)备齐考试证件。考生凭《准考证》、有效居民身份证参加考试。因严禁考生将手机带入考试封闭区域,无法通过查看手机内的电子身份证核验身份,故电子身份证不能作为考试入场有效证件使用。身份证丢失或正在办理中的考生,须携带临时身份证或公安部门开具带照片的临时身份证明入场。
(二)按规定携带考试用品。除2B铅笔、黑色字迹的钢笔或签字笔、直尺、圆规、三角板、无封套橡皮、透明文具袋、无字垫板等规定的考试用品外,其他任何物品,如手机、智能眼镜、智能手表(手环)、无线耳机等电子设备,手表等计时设备,考试内容相关材料,背包等,不得带入考试封闭区域。
根据《全国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大纲(2024年版)》要求,高中起点数学科目,不再允许使用计算器参加考试。
(三)主动配合安检。本次考试继续采用“2+1”安检模式,所有考生入场前均须接受两次人工安检和一次智能安检门安检,如有异常情况,将进行复检。为顺利通过安检,请广大考生按照考点的现场指示和工作人员的指引配合安检,不要携带含有金属材质的物品,尽量不穿戴有金属装饰品的衣服、鞋帽等,不佩戴金属手镯、项链等饰品,避免反复安检,影响正常入场考试。建议考生至少提前一个小时到达考点有序排队安检。
(四)严守考试纪律。考试期间,请按考点统一发出的考试指令完成考试。考场内均安装视频监控系统,考试期间全程监控、录像,考后还将进行视频监控回放倒查。考试过程中考生如携带手机等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无论使用与否,均将认定为考试作弊。考生如不遵守考场规则,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确定的程序和规定严肃处理,并将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涉嫌犯罪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四、关注官网官微
如有与考试有关的其他信息或通知公告等,将在河北省教育考试院官网(www.hebeea.edu.cn)、官方微信公众号(hbsksy)发布;各考区如有相关信息,也会在考区官网或微信公众号发布,请考生及时关注。附件 2 考场规则 一、考生应当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 理由妨碍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 工作地点的秩序,不得危害他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不得违反考 试期间的卫生防疫要求。 二、凭《准考证》和有效居民身份证,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考 试。应主动配合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按规定进行的身份验证和对随 身物品等进行的必要检查,除 2B 铅笔、黑色字迹的钢笔或签字笔、 直尺、圆规、三角板、无封套橡皮、透明文具袋、无字垫板等规定的 考试用品外,其他任何物品,如手机、智能眼镜、智能手表(手环)、 无线耳机等电子设备,手表等计时设备,考试内容相关材料,背包等, 不得带入考试封闭区域。对以各种形式阻挠或拒绝接受检查的考生, 一律不准进入考场。如考生随身携带手机等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 能的设备参加考试,无论使用与否,均认定为考试作弊,取消本次考 试全部成绩。 三、考生入场后,对号入座,将《准考证》和有效居民身份证放 在课桌左上角以便核验。领到答题卡和试卷后,应在指定位置和规定 时间内准确、清楚地填涂姓名、考生号(准考证号)、座位号等。凡 漏填(涂)、错填(涂)或书写字迹不清的答题卡,影响评卷结果的, 责任由考生自负。 遇试卷、答题卡分发错误及试题字迹不清、重印、漏印或缺页等 问题,应举手询问,在开考前报告监考员;开考后,再行报告、更换 的,延误的考试时间不予延长;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员 询问。 四、开考时间信号发出后方可开始答题。 五、开考 15 分钟后,迟到考生不得进入考点参加当次科目考试。考试结束后方可交卷出场。 六、考生应当在与题号相对应的答题区域内答题,写在草稿纸上 或非题号对应的答题区域的答案一律无效。不得用规定以外的笔和纸 答题,不得在答题卡上做任何标记。《准考证》正、反两面在使用期 间均不得涂改或书写。 七、考生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得吸烟,不得喧哗,不得交头 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得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 他人抄袭,不得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不得传递文具、 物品等,不得损毁试卷、答卷,不得将试卷、答卷或草稿纸带出考场。 如身体出现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监考员。 八、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考生应当立即停笔并停止答题,否则 按违纪处理。在监考员依序收齐答题卡、试卷、草稿纸后,根据监考 员指令依次退出考场。 九、考生如不遵守考场规则,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违规 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 法》确定的程序和规定严肃处理,并将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 案;涉嫌犯罪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 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解释》等法律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附件 3 涉考相关规定及法律法规 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摘自教育部令第33号)一、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 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 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 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 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考生有上述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二、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 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 料的;(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 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 为。 考生有上述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 各阶段成绩无效。 三、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 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 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 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考生有上述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 各阶段成绩无效。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入学资格的,已经被录 取或者入学的,由其所在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学籍。 四、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秩序,服从考试人员的管 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 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考生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 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 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 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 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 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六、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 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 予以解聘: (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二)组织团伙作弊的; (三)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 作弊行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涉考条款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 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 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 罚金。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 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 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 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 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涉考条款第七十九条 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组织 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在考试现场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 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可以取消其相关考试 资格或者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 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 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获取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二)携带或者使用考试作弊器材、资料的; (三)抄袭他人答案的; (四)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五)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考试成绩的作弊行为。 第八十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 一,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 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 予处分: (一)组织作弊的; (二)通过提供考试作弊器材等方式为作弊提供帮助或者便利 的; (三)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四)在考试结束前泄露、传播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五)其他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第八十一条 举办国家教育考试,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考试机构 疏于管理,造成考场秩序混乱、作弊情况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涉考条款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党员“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 考场舞弊、涂改考卷、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或 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 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9年4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5次会议、2019年6月28日最高人民 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9月4日起施行)为依法惩治组织考试作弊、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代替考试 等犯罪,维护考试公平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 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的“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仅限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所规定的考试。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下列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一)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 试、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 (二)中央和地方公务员录用考试; (三)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注册会计 师全国统一考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医 师资格考试、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注册建筑师考试、建造师执业 资格考试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四)其他依照法律由中央或者地方主管部门以及行业组织的国家 考试。 前款规定的考试涉及的特殊类型招生、特殊技能测试、面试等考试, 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第二条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务员录用考 试中组织考试作弊的; (二)导致考试推迟、取消或者启用备用试题的; (三)考试工作人员组织考试作弊的;(四)组织考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作弊的; (五)多次组织考试作弊的; (六)组织三十人次以上作弊的; (七)提供作弊器材五十件以上的; (八)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 (九)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 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考场防范作弊的安全管理措施,获取、 记录、传递、接收、存储考试试题、答案等功能的程序、工具,以及 专门设计用于作弊的程序、工具,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 一第二款规定的“作弊器材”。 对于是否属于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作弊器材” 难以确定的,依据省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考试主管部门出具的报告, 结合其他证据作出认定;涉及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 “伪基站”等器材的,依照相关规定作出认定。 第四条 组织考试作弊,在考试开始之前被查获,但已经非法获取 考试试题、答案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扰乱考试秩序情形的,应当认定为 组织考试作弊罪既遂。 第五条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规定的国家 考试的试题、答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 十四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 公务员录用考试的试题、答案的; (二)导致考试推迟、取消或者启用备用试题的; (三)考试工作人员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 (四)多次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 (五)向三十人次以上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六)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六条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规定 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试题不完整或者答案与标准答案不完全一 致的,不影响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的认定。 第七条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的规定,以代替考试罪 定罪处罚。 对于行为人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综合考虑行为人替考情 况以及考试类型等因素,认为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 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 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 第八条 单位实施组织考试作弊、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等行 为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定罪量刑标准,追究组织者、策划者、 实施者的刑事责任。 第九条 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 试题、答案,又组织考试作弊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分别 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和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的,以非法 获取国家秘密罪和组织考试作弊罪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 数罪并罚。 第十条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以外的其他考试中,组织作弊,为 他人组织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 答案,符合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 材罪、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扰乱 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等犯罪构成要件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一条 设立用于实施考试作弊的网站、通讯群组或者发布有关 考试作弊的信息,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的 规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 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等其他犯罪的, 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二条 对于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可以根据犯 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依法宣告职业禁止;被判处管制、宣告 缓刑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依法宣告禁止令。 第十三条 对于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综合考虑 犯罪的危害程度、违法所得数额以及被告人的前科情况、认罪悔罪态 度等,依法判处罚金。 第十四条 本解释自2019年9月4日起施行。